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以上合计 17054.71元;该当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倍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钱。如不服本判决可正在通知布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由被告武科承担。若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权利。
过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已依法做出(2025)宁0104平易近初2841号平易近事判决:一、被告武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领取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期间残剩衡宇房钱10600元,并清空小我物品。案件受理费326元,二、被告武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腾退位于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商贸城12号商铺110屋,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期间物业费2365.35元、通知布告费200元,